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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星空大讲堂第十八期|冯颜利:公平正义的“辩证法”思考

发布日期:2021-04-05    作者:钟玉娟     来源:     点击:

2021年3月29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纪委书记、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冯颜利先生应邀为哲学书院师生做了题为“公平正义的‘辩证法’思考”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书院专业导师宋宽峰主持,王云霞教授、石碧球副教授,哲学书院和哲学系二十多名学生聆听了本次报告。

 

讲座开始前宋宽峰教授代表书院为冯颜利教授颁发聘书。正式聘请冯颜利教授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书院驻院教授

 讲座开始,冯颜利教授从“为什么要研究公平正义的辩证法”开始谈起,他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罗尔斯是通过“原初状态”的程序设计来进行论证的,这种程序设计是契约论的,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道德证明。接着,他用三句话概括了哈佛三位名家的公正言论:罗尔斯思想的核心所在是“自由平等有序的社会”,诺齐克公正理论所寄托的是“乌托邦的社会理想“,而沃尔泽所精心构画的理想社会则是他发展公正理论所系的目标。如果说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在于国家是否应该接受和贯彻分配正义、矫正原则,那么罗尔斯与沃尔泽的争论就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可以贯穿各种领域的公正原则。对此,罗尔斯肯定,诺齐克反对,沃尔泽也认为各种领域各有其自己的公正原则,并由此认为,分配公正原则来源于事物的社会意义,而社会意义是具有历史属性的,因而公正与不公正的分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冯教授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指责罗尔斯主要犯了三大错误:一是撇开生产来谈分配正义,二是陷入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三是不加批判地假定了社会阶级存在的永恒性,即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的社会特征当作人类社会的不可避免的特征。关于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与阐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它们在理论与实际之间都是难以相融的。其明显的矛盾是,当平等的自由原则要求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平等时,差异原则却允许社会经济不平等。而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即使人们都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必然会产生严重不平等的实际效果,这种结果恰恰影响者不同的个体行使那些平等的权利,或者说,限制着平等的自由。对此,马克思很早就揭示了以确立所谓普遍的自由平等与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的局限性。

最后,冯教授对公平与正义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指出,正义的内涵比公正丰富,而公正的外延比正义大,是正义的一定公正,公正的未必正义;不公正的一定不正义,不正义的未必不公正,公正与正义不仅有理论差异,还有实践差异: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是一种较高的要求。公正与正义都是在实践中产生的,随着实践的变化,公正与不公正、正义与非正义还会发生变化。所以,公正与正义都具有历史构成性、实践生成性、阶级差异性和辩证性等特点。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立足于条件公正、机会公正并进一步通过矫正公正和补差公正以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理想,才能体现公正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报告结束后,宋宽锋教授对冯教授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评价。宋教授认为,冯教授的哲学研究贯通中西马哲学而不拘泥于中西马哲学,对于人类哲学史上的思想资源有着超拔的体系化批判吸收,并影响了当今大批中国学者对于哲学、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视野。

 在交流环节,冯颜利教授就同学们提到的“生产对于公平正义的影响”、“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劳动于劳动教育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