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教育 >> 通识教育 >> 正文

《伦理与美好生活》第二次讨论课——辩论赛活动纪实

发布日期:2020-06-05    作者:叶啸雨     来源:     点击:

6月3日利用课上时间,我们进行了伦理与美好生活的第二次讨论课,本次讨论课我们采取的是辩论赛的形式,同学们都积极的准备并参与了这次讨论课。由于是辩论的形式,尽管我们没有面对面的坐在一起讨论,但是大家的热情也是十分的高涨,在唇枪舌剑中碰撞着思维的火花,锤炼着自己的逻辑与表达能力。

本次辩论赛全部28名同学分为六组,两个四人组与四个五人组,围绕着三个辩题展开了精彩绝伦的辩论,这三个辩题都来源于袁老师提供的资料,同学们从中自行地总结出了所辩的辩题。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这些同学们的表现吧:

第一个辩题是:如何看待“好心反得恶报”、“好人反成坏人”的等道德现象?

正方的观点是:面对“好心反得恶报”、“好人反成坏人”的情况,我们仍需要坚守道德。正方的成员有:吴舒韵、冯宇剑、彭方中、路怡与黄子明同学。

反方的观点则是:在明知好心会被讹诈的前提下,不应该跳入这个陷阱。反方的成员有:李金虎、张保安、王宇、魏新宇、李世军同学。

正方同学的观点可大致概括如下:“好心反得恶报”、“好人反成坏人”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好心却做了坏事,善的初衷成了恶的后果,好心之徒反而被诬陷,行善之人反倒被责骂的情况。但尽管存在这种情况,我们仍然需要坚守道德。其原因是,一、社会生活是复杂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也不应是单一的。评价道德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其可否造成最大可能的好结果这一论断可能走向荒谬,只要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用康德的话说,就是出于道德律的敬重,同时由此动机所激发的行为本身又是符合于道德律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如果这个行为又进而达到了预定的目的,就是道德圆满的。二、我们必须认识到道德行为既要求自觉又要求自愿,坚守道德是对己的道德主体的坚守而不是对他人的绑架。三、人类社会需要道德,道德是不可轻易舍弃的。法律不可能规范一切,而人是情感动物,道德情感往往是道德行为产生的第一推动力,这种道德情感对于道德判断、道德实践有重要作用,现实生活中,离开了道德,离开了情感,社会便会变得冷漠,人会被异化,我们道德建设的归宿是走向自由情感的回归和人类心灵秩序的统一。四、人是时间性的存在,道德不是为了现在,而是为了过去和未来。人在时间中不断前进地生活,但只要他存在思维、思考,那么他必然会不断倒退回过去、追溯过去的自己,「拯救过去的自己」(也就是道德)就不仅仅只是一种情感上、心理上的必然倾向,而且还关乎一种个人意志(也就是独立人格)存在与否的本质性问题。良心的呼唤来自“真实自我”,道德来自个人意志(独立人格)的需求。

反方的同学的观点可大致概括如下:在明知好心会被讹诈的前提下,我们不应该跳入这个陷阱。我们并不反对正方的我们应该行善的观点,但是我们不应该部分情况的行善,如果我们在任何情形下都盲目行善,那就是教条主义,违背了道德初衷。要想继承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前提条件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我们认为,这不是自私自利,而是倡导道德的前提是必须承认每个人有不可剥夺的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生存,我们必须要培养自己的道德智慧,恰恰是因为行善者缺乏清晰地把握道德环境和具体道德情况的能力,也就是行善者认不清情况,而误帮了不该帮的,因而产生了许多道德悖论。这恰恰需要我们培养自己的道德智慧,认清骗局,而不是继续盲目地投入陷阱。

第二个辩题是: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正方的观点是:一定的法律对道德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正方的成员有:回金明、宗辰玥、李沁屿、王莺飞。

反方的观点则是:道德决定法律。反方的成员有:王倩、于巍、殷兴宇、张茗珊、姚曼淇。

正方同学的观点可概括如下: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本着道德操守作为我们的行为基本准则。但是,我们常常会发现,当这个道德准则被践踏时我们却显的那么的无力。而法律就不同了,它具有道德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可以有效的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说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有利于维护我们的社会道德;同时,法律比道德更具有可操作性。道德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但是如何让这个在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具体应用于现实社会的具体事务中呢?又如何确保每个人的道德标准是一致的呢? 而法律,它是可见的,它有具体的标准、适用办法,以及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而且它面对的是范围十分广泛的全体国民。如此等等,这些都是道德所不能企及的;我们常说“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线”,如果我们设了一条这样见死不救会触犯法律的底线,那么人们的道德必然会超过底线向上走。可以说,在我们社会风气的形成中主要起作用的主要还是法律。道德更多的是扬善,法律既可以惩恶同时还可以扬善。综上所述,因为法律可以解决道德解决不了的东西,所以法律可以决定道德。

反方同学的观点则如下:道德的产生先于法律,道德观念比之法律观念更先在人的内心生长。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无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并力求与道德相适应,相协调的,一个真正的法律需要蕴含着一定的道德精神。法律的界限模糊,存在诸多空白,生活中许多现实事情难以用法律来定论。正如康德的观点:法律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约行为人滥用意志行为。人的外部也并不一定是受法律的束缚,但人的内心世界所存在的内在义务,却是外界所触碰不到的,是受着道德束缚。我们不否认法律与道德相互紧密联系,但必须承认道德是最高的原则,法律是手段,是对道德的补充。道德的作用高于法律的作用,想要治理我国社会种种类似于“扶不扶”的问题,制定法律总归是“治标不治本”,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从而营造社会互助互信的道德风气才是从根本上的解决。

第三个辩题是:“利己”与“利他”是否冲突?这一组的辩论也是最精彩的一组。

正方观点为:“利己”与“利他”不冲突。正方成员有:徐梦、靳舒羽、李选晋、李嘉欣。

反方观点为:“利己”与“利他”冲突。反方的成员有:祁心悦、黄思铭、谢汶君。陈瑾煜。郭雯婷。

正方的观点大致如下:人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二者互相依存。我们必须从外界获取物质、信息及能量,才能满足自身肉体存在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人的“利己性”;而人生于社会,必然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调节,从而决定他需要具备一定的“利他性”。所以,人本身就具有利己和利他的统一性,如果只是单纯地认为“利己”是丑恶的,“利他”才是善良的,那这未免太过于偏激。利己与利他是一对相统一的内在因素。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从“自我主体”,发展到“交互主体”,再到“社会主体”的变化过程。初期,每个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建立社会关系的,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对双方都不利的后果。发展到中期,在追求共同利益的契约中,每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大利益,但双方依旧处于独立的状态,并不能达成真正的统一;而最终的社会主体阶段,是一种物我一体的状态。利己与利他、大类与个人达到真正统一,逐渐消除两极对立,全面自由发展。最终阶段的实现,还要赖于高度发展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影响。想要平衡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正确理解利己与利他的真正含义,我们不能一味奢望用人为的方式去消灭利己行为。利他是为了利己。通过利他实现利己。利他是必要的手段利己是目的。通过提高人的社会价值而实现自我价值。在这里提高人的社会价值是手段实现人的自我价值是目的。

反方的观点如下:首先我们明确几个定义,利他行为定义为对别人有好处,而对自己没有任何明显益处的自觉自愿行为,是由利他动机引起的,其特征是以完全有利于他人为目标。而利己主义,是指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想。也就是说,我们判定是“利己”还是“利他”的重要评判标准是发出动作主体其出发点谁是第一受益人。然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矛盾和冲突存在与每一件事物之中。“利他”与“利己”之间的不冲突只是人们美好的愿景,存在于理论之中,而现实是“利他”于“利己”之间着明显的冲突。“亚当·斯密问题”启示人们要促成二者的融合与统一,才能推进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也是从侧面反映,正是因为存在冲突,才要不断调和促进两者尽量平衡共存;其次,在明确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一个定量。那么必然造成一方得利一方损失的结果。以工业革命时期为例,工业革命的资本家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剥削工人阶级。出于利己的目的,他并不会考虑工人阶级的付出成本和代价,其根本在乎只有个人利益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高的收益,在此基础上不择手段的对工人进行压榨成为最好的方法;最后,当代竞争社会的实质反映了,“利己”和“利他”是冲突的。竞争其本质上是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不论是个人之间,还是国家之间,人们都比较信奉的一句话是“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换而言之,在竞争关系中,“利他”是一种假象,它是双方“利己”权衡下的共同利益,并不可以算的上是真正的利他行为。

三组同学的发挥都十分的精彩,可以看得出同学们都查阅了很多的资料,也经过了十分充分的思考,但是由于临场发挥的问题,根据辩论赛的规则以及助教嘉宾朱家政老师的参考意见,我们还是评定了胜负,第一场为正方获胜,第二场为反方获胜,第三场为正方获胜。

至此,第二次讨论课——辩论赛就完满结束了,期待着下一次讨论课同学们的精彩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