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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星空大讲堂第十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

发布日期:2020-06-10    作者:叶啸雨     来源:     点击:

2020年6月9号晚7点,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书院有幸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为我们带来一场题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的精彩学术讲座。本期讲座由哲学书院常务副院长袁祖社教授主持,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的宋宽锋教授、寇东亮教授、曹树明教授、石碧球副教授和来自各个专业的十余名学生在现场参与,在线上同步聆听讲座的还有两百余人。

段教授在讲座中对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论断进行了探讨与反驳,并阐述了其理由。

首先,段教授对罗尔斯与《正义论》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接着谈到罗尔斯在其中提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论断。对于这一论断,段教授认为在引入国外思想的过程中,我国的许多学者存在着直接拿来运用而不加甄别的情况,因此段教授基于科恩教授的一些观点,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对于这一论断的含义,段教授从“正义”、“社会制度”与“首要价值”三个关键词入手来理解。“正义”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与社会基本制度相关的分配正义,主要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追寻最初的一种深刻的平等,它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社会制度”指的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制度并不是尚不存在的理想的社会制度,而是我们现实所处的社会制度。“首要价值”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指在一个社会制度可以具有多种价值中的一种,另一种是在一个社会制度中必须首要实现的价值。这样综合来看的话,罗尔斯的这一论断可以理解为“分配正义是现代社会制度所必须首先实现的价值。”

段教授接着论述了为何这一论断并不成立的理由。首先,段教授借用科恩教授的反对意见:正义与真理之间的关系并不像罗尔斯类比的那样。罗尔斯把正义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类比为真理与思想体系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制度并不必然导向正义,与其说其关系类似于真理与思想体系的关系,毋宁说类似于真理与表达之间的关系,真理有时候并不被表达或者被表达为另外


的意思。第二,段教授从马克思哲学的角度来看,实现正义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的时候,正义是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马克思在谈到未来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时候,提出了两个弊端:一是默认劳动者因个人天赋不同而导致实际所得不同的不平等,二是因家庭生活结构所导致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因此,在不具备实现正义所需的物质条件之前,硬要把分配正义作为是社会首要前提,只会使每个人的处境更差。第三,在多种的价值并存的情况下,正义并不总会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当存在有其他价值实现(例如效率)比正义的实现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时候,正义不会是制度的首选。

那么为什么罗尔斯会提出这样一个难以成立的论断呢?段教授认为:在科恩教授看来,政治哲学的研究中有三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却常常被混淆在一起。这三个问题分别是:(1)什么是正义?(2)国家应当做什么?(3)应当造成那些社会事态?罗尔斯的问题就在于把问题(1)与问题(2)混在了一起。正义是一种规范原则,人们接受它是因为它体现了人们的某一信念,而不是人们预期国家会实现它,换言之,国家应做什么并不能保证完全正义,但是人们却依旧怀着坚定的信念。而国家必须首先实现哪种价值,是由它管理的社会事务与面临的社会问题多方决定的,国家绝不会在首先实现了正义之后才去考虑其他价值的实现。以我国改革开放时期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例,我们能说国家优先实现其他价值是不正义的吗?

最后,对于探究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段教授给出了如下说明。假如直接照搬罗尔斯的论断,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认为国家所实现的每一种价值都是正义的而忽略了对正义本身的思考,不能够发现那些非正义的价值,二是认为我国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首先实现正义,进而提出一些虽是正义的价值但是我们目前无法实现的要求。这两种看法都会妨碍真正的正义的实现,都需得到纠正。而表明正义并非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不是要贬低正义,而是要让正义更加地深入人心。

段教授结束了他的讲座之后,线上参与讲座的同学对本次讲座的主题向段教授提出自己的疑惑,段教授一一作出了回应宽锋教授作为本次讲座的评议人对段教授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引起了现场在座老师们的热烈讨论,而观点的激烈交锋与碰撞为本次思想星空讲堂画上了完美的句号。